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3570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446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9-09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西安地铁办,厅直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陕安委办明电〔2015〕1号)转发你们,并就涉及我厅有关工作落实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深刻吸取“5.15”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本单位、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特别是对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安全设施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消除一批隐患,确保安全。
二、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进入汽车维修市场的机动车零配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
标准规定等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营运车辆监管,加强非法营运打击惩治,对于公安部门移交的“营转非”客车非法营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加强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对查处参与“营转非”客车非法营运的,一律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厅运管局监督,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三、切实加强旅游包车管理,严格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不按包车客运标志牌注明事项运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管,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挂靠的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对“包而不管、挂而不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全面排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对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要按照省厅《关于认真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4〕234号)要求做好监管工作,限期予以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仍未达标的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一律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公告注销。(厅运管局监督,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附件:《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
于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
报》(陕安委办明电〔2015〕1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26日